基本常識.面對租霸的法律建議 轉貼中分會版主馬先生 面對霸租的法律建議 報告人:台中馬先生 房東面對租霸時會有拿回房屋和要回欠租兩個問題要解決。很多房東在民事起訴時,常想用一個案件解決兩個問題,反而讓案件變得複雜,使案件曠費時日,讓自己身心俱疲。 處理問題,先釐清輕重緩急,讓事情越單純越好,單純到答案只有一個選項,而不是答案複選複雜到房東都不知道那一個組合是最好選項,那法官也只能“慢慢斟酌“。 要回欠租vs拿回房屋,首先您要了解,欠租最壞就是這樣了,您只要在五年請求權時效內求償,債權不會消失,所以沒那麼急迫。 但是,房屋在別人手上,損害是進行式,對房客而言,人質在手天下我有,你讓我不高興,我就傷害人質,至少不會善待人質。所以,盡快拿回房屋是第一選項。 拿回房屋第一步就是終止租約,依據民法第 440 條: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,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 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之總額,非達二個月之租額,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,終止契約。 所以,當房客租金支付有遲延時(第一個月),房東得定相當期限書面(line )催繳(七日)。 當房客第二個月租金仍遲付,經房東定相當期限書面(line )催繳(七日)仍拒繳。 房東得依民法第440條、第455條、第767條、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,提起訴訟終止租約,請求返還房屋。 上法院法官會問你三句話: 一、原告,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? (你希望法官怎麼判) 二、原告,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? (你是依照那個法條,或是租約那一條告他) 三、兩造還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? (一般都沒有) 目的一{起訴拿回房屋} 起訴書上寫的重點 訴之聲明: 1、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2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、申請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前於109年6月10日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門 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道路000號4樓9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 ),雙方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,約定租期自109年6月20日起 至110年6月19日止,每月租金為6,000元,被告應於每月20 日前給付(下稱系爭租約);又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,迄原 告起訴之日止,已積欠租金達12,000元,而積欠2期以上之 租金未清償,原告雖曾以line 文字催繳及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其所積欠之租金,被告卻拒不收受(或不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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